一般条款 Wirtgen International GmbH

Wirtgen International GmbH 交货和销售的一般条款

1. 适用范围

1.1Wirtgen International GmbH(以下简称“供货方”)的所有报价、销售、交货和服务仅遵守本交货和销售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不承认订货方所有与之冲突或偏离的条款。 若供货方在知道订货方的条款冲突或偏离时向订货方无条件交货,上述规定也适用。与本销售和交货条款相偏离的规定仅经过供货方书面确认后方生效。

1.2本销售和交货条款也适用于与同一订货方将来所有类似的交易,而无需任何其他特殊协议。

1.3对于与现场装配相关的交货,适用供货方现场安装主管的另外特殊规定。

2. 报价与订立合同

2.1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供货方的报价始终无约束性。成本估算不具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供货方免费提供设备安装方案、首次报价或成本估算。若双方未签订交货合同,供货方保留对进一步方案、报价或成本估算以及设计工作收取适当费用的权利。

2.2交货合同仅在供货方书面确认后才成立。合同的更改、添加或附加协议也需供货方的书面确认。

2.3与报价相关的文件例如插图、图纸、重量及尺寸信息和已制定方案仅标示近似值,并不具备约束力,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2.4供货方保留插图、图纸、方案、成本估算、核算和其他文件的全部所有权和版权。该文件未经供货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该文件应供货方要求必须立即向之返还,若

(i)订单未成立,或
(ii)订单一旦全面执行。

3.购买价格和付款

3.1除非另有约定,供货方的价格视为已拆包且未满载的“工厂交货价”。除非另有约定,订货方应承担额外的费用,特别是用于安装和启动以及获得特别的官方许可并满足政府要求的费用。

此外,订货方还应承担法定增值税。

3.2除非另有约定,供货方应按以下方式全额免费付款:

设备: 根据另行商定的付款计划。
设备部件:交货前,净价。
机器: 交货前,净价。
备件: 交货前,净价。
其他: 发票日期后14天内,净价。

3.3汇票或支票的接受始终仅出于履约目的。所有折扣和帐单费用均由订货方承担。

3.4对于信用证付款,适用国际商会发布的有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当前有效的版本。

3.5订货方无权抵消、保留或减少货款,除非供货方对其反诉没有异议或其反诉已经合法确立。该规定也适用对于缺陷责任索赔的主张。

3.6如果订货方延迟付款,供货方有权要求订货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年度的默认利率比基本利率高八(8)个百分点。基准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以基准利率自上次基准变动以来产生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变化。基准是指在相关半年度的第一个日历日之前,欧洲中央银行最近的主要再融资操作的利率。如果供货方提出延迟付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证明,则适用此规定。但是,订货方有权提出延迟付款造成较小损害的证明。

3.7如果供货方了解订货方信誉度可疑的情况,订货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欠款。另外,在这种情况下,供货方可以要求预付款或保证金。

4.交货

4.1分别约定(交货准备、交货、安装开始、启动和运行准备等)时间及其最后期限。供货方开始和遵守约定的期限要求订货方履行其合作义务,特别是即时提供应由订货方提供的所有材料、文件、许可证、放行单、检验单,以及遵守约定的付款条件,尤其是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参见3.2)以及开立信用证(参见3.4)。如果未能及时满足上述条件,可适当延长交货期限,但至少应在交货延迟之前延长交货期限;如果交货延迟由供货方全权负责,则此规定不适用。

4.2交货期限的遵守要求供货方正确且及时的自我交付。

4.3除非另有约定,每次交货都视为“工厂交货”,设备的生产在准备运行时视为已完成。订货方根据与供货方的内部关系,承担《包装条例》规定的义务,并在此范围内免除供货方的义务。

4.4如果交付货物已离开供货方的工厂或供货方已通知准备交货,则视为交货期予以遵守。对于设备安装,交货准备通知应替换为运行准备通知。就提货而言,除非订货方有理由拒绝提货,以提货日期或者提货准备通知,对于设备安装以运行准备通知为准。

4.5供货方有权随时履行部分交货及义务。

4.6对于不可抗力和导致供货方实在难以交付或无法交付的事件如战争、恐怖袭击、大规模疾病爆发如瘟疫、传染病和大流行性疾病(例如埃博拉、麻疹、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新型冠状病毒性疾病(Covid 19)或类似的严重病毒性疾病、霍乱等),还包括可能设立的禁区、进出口限制、罢工、停工或官方命令而造成的延误(以下统称不可抗力情况),即使它们涉及供应商或供货方的分包商,可按交货或服务延迟的时间、包括合理的起动时间,延长约定的交货期限。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况下进行交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因特殊的安全措施、运输工具的短缺或已经开始的交付中断而增加的运费或仓储费,由订货方承担。供货方应尽可能将上述情况的起始、结束和预期持续时间告知订货方。

4.7如果供货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在交付实际交付物品之前,向订货方交付了替代品,而该替代品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满足订货方的技术和功能要求,而且该替换品产生的所有成本由供货方承担,供货方则没有违约。

4.8如果供货方延迟交货,订货方应给予供货方合理的合同履行宽限期。

4.9如果供货方在合理的宽限期后仍然延迟交货,并且订货方因此蒙受损失,订货方有权要求供货方对其延迟进行一次性赔偿。每延迟一整周,赔偿为0.5%。赔偿总计不超过5%。对于设备安装,以工厂交货净值为基础,不超过其总产值的3%,但不包括由于延迟而无法按时或按合同规定使用的运输、安装或其他额外费用。由于延迟造成的其他损害赔偿均不包括。

考虑到法定例外情况,如果订货方两次授予供货方合理的履约期限,供货方未遵守最后授予的交货期限,订货方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撤销合同。

5.风险转移、运输、提货延迟、运行准备

5.1如果交付物品处于待领取状态,或供货方已就设备安装通知订货方运行准备(参见4.3),而且供货方履行了部分交货或者其他义务比如承担运费或者交付安装费,风险将转移给订货方。就提货而言,风险转移以提货为准。订货方必须在提货日期或者在供货方通知订货方准备提货之后,立即提货。如果货物无重大缺陷,订货方不得拒绝提货。即使货物没有缺陷或仅有极小缺陷,订货方仍未宣布提货,在提货准备通知后一个月期限届满、但又不迟于出厂后六个月,交付物品视为已被提。对于设备交付及安装,应以运行准备通知代替提货通知。

5.2如果因供货方无法控制的情况而造成交货延迟或取消,风险自交货准备通知或提货准备通知或运行准备通知之日起转移给订货方。

5.3除非另有约定,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风险由订货方承担。

5.4应订货方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供货方应针对运输风险购买运输保险。

5.5如果订货方提货延迟或违反其他合作义务,供货方有权要求订货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特别是由于延迟提货或延迟安装和启动以及延迟运行设备产生的费用。

5.6如果使用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和运费)、CIF(成本、保险和运费)等商业术语,必须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当前有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6.保留所有权和其他证券

6.1在供货方因业务关系对订货方提出的所有索偿,包括将来产生、同时或以后订立合同引起的索偿全部结清之前,供货方保留交付物品的所有权。如果供货方已在当前发票中提出单个或全部索偿,并且已结算并确认余额,上述规定也适用。如果订货方违反合同,特别是拖欠付款时,供货方在催款后有权收回交付物品,同时宣布撤销合同,订货方有义务交还货物。

6.2订货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置交付物品,只要满足第6.3、6.4和6.5条规定的供货方对订货方的索偿条件即可。如果订货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义务,供货方有权立即终止与订货方的整个业务关系。

6.3供货方与订货方特此达成协议,在签订交货合同后,订货方在将来转售或租赁交付货物给第三方或出于任何其他法律原因(保险、侵权等)的所有索偿权将转让给供货方,以保证供货方基于业务关系对订货方的所有索偿权。就此而言,订货方现已在此将其所有由转售、租赁交付货物或运行设备所获得的索偿权全额转让给供货方。供货方现已在此接受转让。但是,在供货方要求披露转让之前,订货方仍有权收取转让的付款。订货方不得再次转让已转让给供货方的索赔权。订货方有义务将其在转售时折价收购的物品、机器零件或部件以及各种类型的旧机器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在其获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那一刻,转让给供货方。订货方应为供货方免费存放上述物品,小心对待并妥善保管(参见6.7)。

6.4如果6.1、6.2和6.3条款中提到的担保在交货付物品所在国的法律体系中不被认可,或者这些担保不能完全强制执行,订货方现已有义务参与所有必要程序(尤其与任何注册或通知义务等相关的程序),特别应作出必要的意向声明以根据适用的法律制度提供担保。在必要的担保取得法律效力之前,供货方有权保留交付货物或中断安装和启动工作。如果担保根据当地法律要求不可执行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可实施,订货方现已有义务向供货方提供同等的担保。订货方有义务在合同订立之时或之后立即主动向供货方报告任何与6.1、6.2和6.3关于担保的规定相冲突的任何形式的要求和其他法律要求。

6.5对保留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始终由订货方为供货方执行。如果保留货物与其他不属于供货方的其他物品一起被加工,供货方在加工中将按保留货物的价值与其他被加工物品的价值比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如果订货方将保留货物与其他可移动物品合并成为一个整体或者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而另一个物品被视为主要组成部分,订货方应在主要组成部分所属范围内按比例分配给供货方对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订货方为供货方免费保管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此外,通过加工或改造制成的物品应遵守与保留货物相同的规定。

6.6如果6.1至6.5条款提供的担保价值超出供货方基于与订货方业务关系的索偿要求的10%以上,供货方应按照订货方要求自己选择解除超额担保。

6.7在下列情况中,

  • 由于所有权的保留,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尚未完全转交给订货方,
  • 根据与3.2条款不同的另外协议,交付货物的货款在交货后,或者设备安装在提货后,部分或全部支付(例如分期付款、延期付款、预先或后来约定的延长付款期限等),
  • 已在销售合同订立之前或出于其他原因有偿(如通过租赁或类似方式)或者免费向订货方提供的交付货物(如出于“试用”、“检查”或类似目的)或备用设备(如作为“临时措施”等) 。

订货方有义务在出厂时以重置价购买保险,包括所有附加费用,针对所有危险,包括火灾、财产损失、故意破坏、盗窃、运输、处理不当、操作错误、事故等。在所有权完全转移给订货方、货款全部支付、交付货物或备用设备退还给供货方或最终由订货方接收之前,订货方视具体情况,一直持有保险(机械保险)。订货方还有义务在同一时期内自费为交付货物的操作风险购买保险(责任保险)。订货方有义务在货物交付之前,即在工厂交货(参见4.3)时,向供货方提交相应证明。如果订货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明,供货方有权拒绝交货。供货方还有权自行为货物购买保险,并向订货方收取费用。订货方现已将其现在和将来的权利以及基于保险关系对保险商的索赔权转让给供货方。供货方在此接受该转让。一旦货物最终成为订货方的财产并且货款已全额支付,供货方的权利即终止。

6.8如果第三方对供货方拥有担保权的物品或索偿进行扣押、没收或采取其他措施,订货方必须立即通知供货方并协助维护其权利。 除非第三方可以补偿,否则任何司法或法外干预的费用应由订货方承担。

6.9申请针对订货方资产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使供应商有权立即撤消合同并要求立即退还交付货物。

6.106.16.3和6.9条款相应适用于订货方根据6.3条款折价收购的物品、机器零件和/或部件以及各种类型的旧机器。

7.缺陷责任

7.1如果订货方在时效期内发现货物缺陷,而该缺陷在风险转移之时已经存在,供货方可以自行决定履行追加执行义务消除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明确或默示(例如通过现场无争议执行)约定,通过更换或维修消除货物缺陷应在供货方处进行。供货方对换下的零件具有所有权,适用第6条的相应规定。

7.2订货方对缺陷提出索赔的前提是订货方立即、最迟在交货后一周内检查货物,如果发现缺陷,订货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对于在此期间内经过仔细检查也未能发现的缺陷,订货方必须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本条款第1句中的交货是指订货方对交付货物享有处置权或非因订货方过错本应享有处置权之时。

7.3在供货方对构造或生产进行总体变更的范围内,供货方交付订购货物之前设计或规格的更改,不视为交付货物的缺陷,除非交付货物针对订货方的使用意图变得无法使用。

7.4如果缺陷未能排除,订货方应给予供货方适当的宽限期以进一步修理或更换货物。如果修理再次失败,订货方可以要求供货方按照交付货物因缺陷而减少的价值,将购买价格降低一定数额,或者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如果只存在轻微缺陷,订货方仅具有降低合同价格的权利。

7.5订货方必须在协商后授予供货方或由供货方委托的第三方必要的时间和机会承担缺陷担保责任(修理或提供配件)。对于供货商有义务排除的缺陷,只有在为了保障操作安全避免紧急危险或者防止造成不成比例的严重损害时,而且在订货方事先获得供货方同意下,订货方可以自行或者由第三方消除缺陷,并且由供货方承担费用。

7.6供货方的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排除缺陷而产生的后续费用。

对于供货方从第三方(其产品的供应商)购买的零件造成的缺陷,供货方现已将其通过所购零件交付或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合同获得的索偿权转让给订货方。缺陷责任在此受限。如果订货方从转让的权利中未获得适当赔偿,供货方应承担责任,直到本一般条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

7.7以下情况不属于货物缺陷:

  • 自然磨损
  • 不当或不按操作规程使用;
  • 订货方或第三方的不正确安装、错误施工或启动;
  • 不当、错误或过失操作;
  • 不当存储、安置或不良建筑地基;
  • 违反相关操作说明;
  • 使用不合适的操作方式;
  • 使用不合适的替换材料和零件;
  • 化学、电化学、电磁、电气或类似影响;
  • 订货方(或订货方委托的第三方)对交付货物的更改,除非货物缺陷与该更改无因果关系;
  • 安装非制造商(所谓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提供的零件和备件、易损件或其他零件以及润滑剂,除非货物缺陷与该安装的零件无因果关系;
  • 如果制造商未授权订货方或第三方对机器或设备进行维护,造成维护缺乏或不当。

7.8如果交付范围包含软件,缺陷责任不包括消除软件错误或消除由于使用不当、操作错误、自然磨损、系统环境不完备、违反规范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和维护不足而引起的错误。

7.9订货方应立即以易于理解的书面方式详细报告软件缺陷,并提供对缺陷检测和分析有用的所有信息。特别应说明软件缺陷的表现形式和影响。

7.10对于质量缺陷和所有权缺陷的索赔时效为12个月。时效期限自5.1规定的风险转移开始。

7.11第7条中的规定最终规定了供货方对交付货物的缺陷责任。订货方的进一步索赔,尤其针对非交付货物本身引起的损坏索赔,仅遵守第8条规定。

7.12供货方对于旧机器不承担任何缺陷责任。

8.责任

8.1对于供货方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对身体、生命和健康造成的严重伤害、欺诈隐瞒或为之提供质量保证的缺陷,供货方承担责任。供应商应在产品责任范围内以及根据其他强制性法定条款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供货方严重违反实质性合同义务,供货方也应承担简单疏忽责任,但仅限于每个订单价值的10%。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使用此限制,简单疏忽责任则限于合同中典型的、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可合理预见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质性合同义务具体而言是指该义务的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抽象而言是指该义务的履行才能使合同得以正确执行,并且订货方可以对该义务的遵守建立稳定的信任。

8.2订货方被指明在安装软件之前和使用软件期间应当经常进行数据备份。如有数据丢失,供货方仅在订货方对数据采取正确备份时对恢复数据所需成本承担责任。

8.3供货方不承担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经济损失。供货方不承担所有间接损失,尤其是利润损失。

8.4上述责任限制也酌情适用于订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代表及其雇员或助理以及代理人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8.5上述责任限制也酌情适用于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尤其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和之后解释和咨询义务的违反。

9.软件/数据保护权

9.1若交付范围包括软件,订货方被授予非专有权利来使用被交付软件,包括用于预期交付货物的文档。禁止在多个系统上使用该软件。

9.2订货方不得复制、修改或翻译该软件,也不得将目标代码转换为源代码,除非该措施例外另有合同明确规定或法律允许。订货方有义务不删除任何制造商的信息,特别是版权声明,或未经供应商事先明确同意,对其进行修改。

9.3软件和文档及其副本的所有其他权利归供货商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不允许以任何其他形式授予分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

9.4如果订货方使用软件不当,供货方对已安装或未来安装的软件(也作为升级或更新)概不负责。尤其当订货方或第三方有如下不当操作或使用行为:

  • 未经供货方书面同意,删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交付货物参数,导致机器功能可能损坏;
  • 安装未经供货方授权用于订货方将购买或已购买的该类型机器或设备的软件(也作为升级或更新);
  • 安装软件(也作为升级或更新)以及在整个安装、升级或更新过程中没有让机器或设备完全停止运行,没有观察机器并持续监视其状态,也没有让人们与机器保持距离。订货方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措施。

9.5此外,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也适用。对于仅为限时转让的软件,根据第7条的规定,责任仅限于在转让时间排除缺陷。若缺陷排除失败,对于限时软让的软件,订货方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但需单独支付软件租金。若软件或产品的适用性因缺陷受到不可忽略的影响,订货方有权要求减少商定租金。

9.6如果订货方在购买机器、设备或部件的同时或另外单独(例如通过以网络为基础的车队管理系统如WITOS等)购买了特定软件,交付取决于可用的网络技术以及使用地点的技术及地理条件。对于由网络提供商造成的中断(例如网络正常运行所需的维护)、电信服务的其他限制,甚至是过时的网络技术(例如G2)的关闭,供货方均不承担任何保证或责任。如有疑问,7.6和8.3相应适用。只要订货方将机器数据或系统数据(如与正运行的操作、待机时间等相关的数据)保存并传输给供货方,供货方有权免费对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无限制用于内部目的,除非订货方提出明确反对。通过匿名方式或订货方应要求明确同意披露,数据允许披露给第三方,如以供参考和比较之用。

9.7对于在安装、升级或更新时个人数据的保存,适用以下规定:

供货方确保遵守数据保护法规。特别是就软件安装而言,共享的个人信息不会传递给任何第三方,而仅为履行合同目的在内部保存、处理和使用。若不再需要,该信息将被删除。如果删除信息与法定保留期限相冲突,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数据进行封锁而非删除。

若数据保护法要求,在签订相应合同之前,订货方需要获得相关人员的必要书面同意,该人员的个人数据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必要性。

10.第三方专利权

10.1供货方仅对根据合同使用的行为承担任何因其行为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供货方仅在合同约定使用的地点(交付地点)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承担责任。如果供货方的服务与合同性质的只存在微小偏差,不构成由于所有权缺陷引起的索赔。

10.2如果第三方向订货方宣称供货方的表现侵犯其权利,订货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有权(但没有义务)在允许的范围内自付费用为所主张的索赔辩护。订货方在给予供货方适当机会以其他方式防止第三方权利之前,无权承认第三方的主张。

10.3如果此类索赔已提出,供货方可以自费获得使用权或更改软件(许可程序)或将其换成同等产品,或者当供货方无法以其他合理的方式对此进行补救时,供货方可撤回服务,扣除合理的使用补偿并偿还订货方支付的购买费用。以此订货方的利益予以充分考虑。

10.4对于损害赔偿和费用偿还的索赔,还适用第8条。

11.出口管制

11.1本合同项下的交付不得与任何国家或国际出口管制规定(例如禁运或其他制裁)相冲突。订货方有义务提供出口或装运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因出口检查或批准程序造成的延迟使交货期限和交货时间无效。如果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者如果交付和服务不获批准,合同及其相关部分视为尚未签订。

11.2如果供货方根据国家或国际法律规定必须终止合同,供货方有权终止合同,恕不另行通知。

11.3如果根据第11.2条终止合同,不包括因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要求或其他权利主张。

11.4如果订货方将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在境内外转移给第三方,订货方应遵守国家和国际出口管制法的相应适用规定。

12.适用法律、管辖权、可分割性条款

12.1供货方与订货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受供货方所在国法律的管辖。不包括统一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款。

12.2由供货方与订货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汇票或支票的索赔)的专属管辖权应为供货方主要营业地的法院。但是,供货方也有权选择在订货方的一般司法管辖区起诉订货方 。

12.3对于合同关系,仅德语文本的销售和交付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12.4如果本销售和交货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款或条款的一部分无效或由于任何原因失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订货方和供货方有义务用法律上允许的、且经济上与原始规定最相符的法规代替无效的规定或部分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任何意料之外的情况。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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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和销售的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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